bù pàn
部判(bù pàn):分别判处。
1.分别判处。
例证《二刻拍案惊奇》卷二十:“以致山中虎狼食人,川中波涛溺人,有冥数不该不行分别,误伤性命的,多一一詰责,据案部判。随人善恶细微,各彰报应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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